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关怀爱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学生和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的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对本学年度学费进行减免。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费减免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学生所学专业应缴纳的实际金额。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勤奋刻苦、无不良生活习性、生活节俭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
(三)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四)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学费减免申请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三)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四)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中,无特殊原因,有3门以上(含3门)成绩不及格者。
(五)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情况,弄虚作假者。
(六)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七)其他被认定为不宜学费减免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各学生班级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书面申报。
第八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学费减免要求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复核,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费减免条件认真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后确定学费减免金额,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学校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
第四章 学费减免管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由计划财务处执行学费的减免工作。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审批等材料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三条 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及获助资格,且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凡已获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获助资格,追缴已发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校教字〔2021〕60号)同时废止,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