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遭遇突发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下称临时困难补助)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金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经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讨论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学生本人因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

(二)学生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

(三)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

(四)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

(五)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学院资助专干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

第六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审定。根据学校临时困难补助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学生工作部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获得补助学生名单。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补助发放表报计划财务处后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评定等材料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一条  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及获助资格,且下一学年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获助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等行为,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教字〔2021〕61号)同时废止,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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