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年综合奖学金(特等、一、二及三等奖学金)、“五育之星”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  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参加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在学校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名额不再递补。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重复发放学校学年综合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

成  员: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各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指导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审定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批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拟订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查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人选、结果公示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所有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务秘书为成员的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全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包括落实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核班级学生奖学金相关数据与推荐名单、督查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学院学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审定评定结果。

第十条  学生班级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由该班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至少2名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5,学生干部代表必须包括班长、团支书。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宣传与督促班级同学积极填报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无误后,由班主任审核通过。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应在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三章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三)刻苦学习,学业成绩优良;

(四)热爱生活,积极参与文体活动;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六)学年综合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1.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位列班级学生人数的排名前50%;

2. 特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

3. 一、二及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5%、15%、50%。

第十二条  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一)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五育”课程成绩和“五育”素质测评成绩中有任一科目低于60分者;

(三)其他被认定不能获评奖学金的情况。

第四章  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的5‰、5%、10%、15%的比例评选。

奖励金额标准: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第十四条  特等奖学金名额未满时,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申报特等奖学金的评选。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  从第三学年评奖学金时开始,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CET-4成绩低于425分者,不得获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未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不得获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学习其余语种的学生若未通过相当于英语四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水平的语种等级考试不得获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六条  “五育之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五育之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育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五育之星”评选由各学院申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育之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名额不超过50人,奖励金额标准为1000元,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定。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申请,团队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学校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处,学校组织专家统一公开评审,评审后全校公示。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每学年共评选20项(一等奖4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0项),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各学生班级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学生个人主动、如实在系统记录与上报个人“五育”素质测评成绩与成果。

第十九条  班级推荐。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在系统进行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进行民主评定,集体推荐,上报班级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学院评选、公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指标数对班级推荐的申请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结果填写《本科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示。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要求和评定程序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将审查通过的获得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批。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获得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将奖学金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和奖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或套取本科生奖学金,如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学生个人疏忽、材料申报不及时、不完整造成的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各职能部门与各学院因工作疏忽对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留学生奖学金、志愿服务新疆、西藏国家基层项目毕业生奖励金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友奖学金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22〕38号)同时废止,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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