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2022〕5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做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为: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来校报到上学,须持相关证明,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持入伍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或到入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公室在新生报到日期前以公函形式寄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保留入学资格至学生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回家治疗,可以依据第六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次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费按学年一次性缴纳,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的两周为学费缴纳时间,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实行政策性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措施,学校支持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后未办理复学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第十四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缩短一年,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可以放宽至该专业学制延长四年;其他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该专业学制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并按退学处理。应征入伍的学生学习年限按国家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 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所属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按规定可颁发结业证,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所缺损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则换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计算办法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计算。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修课程的成绩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三)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或学年)及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数/Σ课程学分。
其中: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五章 选课与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修读必修课、选修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30学分;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文化素质教育课、公共选修课等课程,修读人数少于3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六章 重修、补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程成绩在30分以下、课程补考不及格、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和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强化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者,均应重修。考试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相应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办理了学籍异动的学生,按异动后所在专业和年级教学计划以重修方式补修缺损的课程与学分。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条件和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离校后可以申请补修未修完的课程和重修已及格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每学期重修、补修课程不超过25学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补修必须办理再次选课、缴纳学分学费和参加课程考核等手续;重修、补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补修成绩录入,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报名重修、补修的学生可随低年级插班听课、自行修读或参加学校开设的组班修读,但其课程学时应与原计划学时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变化,导致现重修或补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考核方式进行重修或补修。
第二十九条 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免听、免修、提前修读及跳级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具体要求及流程按《湖南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情况、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及流程按《湖南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对休学创业的学生,须符合学生创业的相关规定,家长签字同意,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处认定,教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创业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4年。其它原因的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教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学生必须离校,且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办理休学手续:
(一)期末考试前15天内(特殊突发因素除外);
(二)毕业前一个学期(特殊突发因素除外);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休学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保留两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办理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学业年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方可继续学业;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自主创业休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可提前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具体要求及流程按照《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细则(试行)》(校教字〔2023〕34号)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生在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专业学业规定年限;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学时数达到学生违纪处理文件中退学相关规定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按照上述条款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属正常学籍处理,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受到学籍异动处理学生的学费缴纳按学校学分制收费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退学决定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作如下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或无肄业证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必要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修改相应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教字〔2019〕5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若发生本规定未说明的情况,经所在学院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