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五育并举”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科学评价在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第二章  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测算方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部分。

第五条  测算方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S)=“五育”课程成绩(S1)*70%+“五育”素质测评成绩(S2)*30%。

“五育”课程成绩(S1)=Σ(成绩×学分)/Σ学分。

“五育”素质测评成绩(S2)=德育素质测评成绩(D)×20%+智育素质测评成绩(Z)×20%+体育素质测评成绩(T)×20%+美育素质测评成绩(M)×20%+劳育素质测评成绩(L)×20%。

第六条  “五育”课程成绩是指期末期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等级计算的课程,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折算分值。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五育”课程成绩应该以补考前的成绩计算。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进行测评。

第三章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

第七条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D)包括德育基本素养(DY)、德育加分行为(DJ)与德育减分行为(DF)等方面。

第八条  德育基本素养成绩(DY,0≤DY≤30)。从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五方面进行考察。按评议表(见附件)记录分数。

(一)政治态度(6分)。主要考察学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贡献等情况。

(二)法纪观念(6分)。主要考察学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纪校规等行为和表现。

(三)集体观念(6分)。主要考察学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珍惜集体荣誉、参加集体活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等行为和表现。

(四)社会公德(6分)。主要考察学生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等行为和表现。

(五)个人品德(6分)。主要考察学生自觉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否具有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行为和表现。

第九条  德育加分(DJ)。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德育加分包括以下项目:

(一)参加德育素质提升等主题活动或讲座(例如:红色主题活动、法治主题班会、思政学习活动、党团主题与德育主题活动或讲座、升旗仪式等),每次加5分,上限45分。

(二)在思想道德、品行修养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校级公开报道的(非个人投稿),按附表1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媒体报道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三)在思想道德、品行修养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按附表2加分;在德育类活动竞赛中获奖按附表3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四)参加党、团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每证加10分。

(五)有无偿献血行为,加20分。

(六)有捐献骨髓或造血干细胞行为,加40分。

(七)积极参加德育类社团活动,履行相应职责,经评议获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加5分。

(八)在参评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且履行工作职责满一学年,经学生评议在合格以上者,由各主管部门视其责任大小、工作表现及学生评议结果提出加分提议,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附表4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年的,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无业绩、学生评议不合格者,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取最高职务评分,不累加计分。

(九)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加分项,酌情加分。

第十条  德育减分(德育负面清单,DF)。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中同一违纪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情况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扣分;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

(一)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网络学习(如青年大学习、青马工程等)、主题班会、形势政策及党团教育活动等,每次扣2分。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旷课,每次扣2分。

(三)非节假日的正常教学时间在宿舍打游戏;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每类每次扣5分。

(四)不讲诚信,找人代课或替人上课,每次扣5分。

(五)在规定时间内,恶意欠缴学费,扣10分。

(六)受到院、校纪校规处分,按附表5扣分。

(七)参与或帮助刷单牟利、买卖游戏账号、网上赌博、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网络社交账号、网络支付账号)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规行为,每次扣20分。

(八)学术不端、学术造假、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非法活动,信谣传谣或在网络上散布违法、违纪、不实等言论等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德育记为0分。

(九)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减分项,酌情减分。

第十一条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D,0≤D≤100)为德育基本素养成绩(DY)德育加分(DJ)之和减去德育减分(DF)之差,计算公式:D=DY+DJ-DF。

第四章  学生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学生智育素质测评(Z)主要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和其他智育加减分项目等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学生智育素质测评项目主要包括: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习经验交流、读书分享等主题讲座或活动,每次加5分,上限45分。

(二)在学业、专业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校级公开报道的(非个人投稿),按附表1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媒体报道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三)在学业、专业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按附表2加分;在智育类活动竞赛(非学科竞赛)中获奖按附表3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四)学科竞赛:参加本学科知识类、专业技能类、创新创意类(不包含创业类)竞赛或活动获奖的,按附表6加分。

(五)科学研究:参加科学研究或科技学术活动,取得一定成果,按附表7、附表8、附表9、附表10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只计成果或奖励的最高分,不累加。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六)一学年内,积极借阅图书馆书籍并完成阅读,按照附表11进行加分。

(七)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艺术类专业)、英语四六级(英语专业四级、八级)、托福、雅思考试加分(见附表12,同一级别中只加分一次,其他语种参照加分)。

(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会计证、电工证、教师资格证、驾驶证等资格证书,由各学院认定,每证加10分。

(九)积极参加智育类社团活动,履行相应职责,经评议获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加5分。

(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其他形式的连续性(累计开展20天或打卡20次以上)学习活动(每天/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项加20分,该项最高分40分。

(十一)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加、减分项,酌情加、减分。

第十四条  学生智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学生智育育素质测评成绩(Z,0≤Z≤100)为各项加、减分之和。

第五章  学生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素质测评(T)主要考察学生在积极锻炼身体、增强健康体魄,适应生活的能力及面对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素质测评项目主要包括:

(一)参加学校、学院身心健康类讲座、安全类主题讲座(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防疫、防火、防盗、防溺水与防诈骗等),每次加5分,该项最高分30分。

(二)组织或参加院、校级身体素质拓展活动及相关身体健康教育活动,每次加5分,该项最高分30分。

(三)在维护身心健康/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校级公开报道的(非个人投稿),按附表1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媒体报道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四)在维护身心健康/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按附表2加分;在身心健康/安全类活动竞赛(非体育比赛与运动会活动)中获奖,按附表3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五)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与运动会,按照附表13进行加分。

(六)积极参加身心健康类社团活动,履行相应职责,经评议获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加5分。

(七)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其他形式的连续性(累计开展20天或打卡20次以上)运动活动中或在体育教学部每学期组织的阳光健康跑中达标,每项加20分,最高分40分。

(八)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加、减分项,酌情加、减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学生体育素质测评成绩(T,0≤T≤100)为各项加、减分之和。

第六章  学生美育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学生美育素质测评(M)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文艺竞赛、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和组织或参加美育活动等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美育素质测评项目主要包括:

(一)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美育主题讲座或活动(公益讲座、就业讲座等),每次加5分,上限45分。每次讲座不重复加分。

(二)在美育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校级公开报道的(非个人投稿),按附表1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媒体报道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三)美育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按附表2加分;在活动竞赛(非文艺比赛)中获奖,按附表3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四)参加各类美育文艺类竞赛获奖的,按附表13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名次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各成员加分相同。

(五)参加院校艺术团、艺术类社团或参加文艺汇演、慰问演出、对外交流活动(非竞赛类),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六)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美育类场所和观看各类美育展,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30分,每个场所只认定一次。

(七)在公开出版物、新媒体(含院校级以上官方网络媒体,不含网络论坛、个人微博、个人微信平台等)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附表14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登载网页或媒体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文字、摄影)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余作者(文字、摄影)按相应项对半积分。

(八)参加美育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含礼仪服务),每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九)积极参加美育社团活动,履行相应职责,经评议获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加5分。

(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其他形式的连续性(累计开展20天或打卡20次以上)的美育主题活动,每项加20分,最高分40分。

(十一)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加、减分项,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条  学生美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学生美育素质测评成绩(M,0≤M≤100)为各项加、减分项之和。

第七章  学生劳育素质测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劳育素质测评(L)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情况。劳动实践成绩是指大学期间参加的非专业类的劳动实践活动所获得的成绩。包括生产性劳动、创新性劳动、服务性劳动和日常生活劳动等劳动实践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劳育素质测评项目主要包括:

(一)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劳育类主题讲座或活动(节水节电、节约粮食),每次加5分,上限45分。

(二)在劳育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校级公开报道的(非个人投稿),按附表1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媒体报道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三)在劳动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按附表2加分;在劳育活动竞赛(不含创新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奖,按附表3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入。

(四)积极参加学校、政府或正规社会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培训或勤工助学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结业证书(以纸质证书为准),按附表15加分。

(五)在各类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奖的,按附表16加分。项目第一负责人按照获奖级别等级奖项加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六)申报各类创业项目的,参照附表17加分。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创办企业并实际运行的,加20分。

(八)以团学组织为主体,搭建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包括:“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公共服务部门实习实践等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宿舍楼栋内志愿服务、校卫队、大型活动后勤服务等参与学校治理的服务活动,加10分。

(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加5分。

(十)积极参加劳育社团活动,履行相应职责,经评议在合格及以上者,加5分。

(十一)每周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情况,按附表18加分。

(十二)每周宿舍垃圾分类评分情况,按附表18加分。

(十三)教室卫生:因个人卫生差影响集体的,一次扣1分。

(十四)经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加、减分项,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美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学生劳育素质测评成绩(L,0≤L≤100)为各项加、减分项之和。

第八章  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指标内涵进行实时采集、录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

第二十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各学院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督查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包括审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督察各相关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录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所有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务秘书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由该班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代表及至少两名普通同学代表等组成。学生干部及普通同学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5,学生干部代表必须包括班长、团支书。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数据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无误后,由班主任审核通过。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此基础上,评定出本班获得奖学金的初选名单。各班级应在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每年秋季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对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与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复评,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审定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传学生工作部再审核,再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结果,保存归档。

第三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学生大学期间过程评价的内容,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依据。

(三)作为评定“先进班集体”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作为“优秀毕业生”“选调生”和各类推荐鉴定意见等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如同一活动、作品、项目、成果等根据本办法不同条款可获不同得分,仅按某一项最高得分计分,不累加计分。

第三十二条  各类比赛获奖等级以证书落款单位(或公章)为准,具体加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由学院制定加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重报成果者,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以一学年为时间起始点(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所有学生申报加分项均需出示佐证材料,以落款时间为准(论文以收录时间为准、项目以公示时间为准),非本学年项目不予加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完善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作为修订项目增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开始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五育并举”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教字〔2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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