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具体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合格后,获得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来校报到上学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注册后获得学籍,并延续学籍,参加学习,享受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湖南工程学院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计算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到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其他学校学生须由该校提供学生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可以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再次入学到其他学校的,可以出具学生在我校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单。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转学工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其应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所缺损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则换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增强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事先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为学生创造干净、整洁、文明的住宿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进行自我管理。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规范住宿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劳动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育之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4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