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层次各类别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围绕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文明素养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住宿区设立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宿管站”),宿管站作为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的下属机构,具体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学校办学规模,依据 “性别、年级、专业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制订住宿计划,组织学生入住。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
第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床位的,应当凭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调整申请单》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校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条 学生复学需事先申请,经学院审核、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宿管站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经所在学院和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上交宿舍钥匙并带走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宿管部门对未及时清理的个人物品有权处理,因此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概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主动将宿舍打扫干净,交还宿舍钥匙及空调遥控器。退宿时有公共财产遗失或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向宿舍管理员、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宿舍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十六条 宿舍无人时,学生应当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存放、使用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违禁器材、各种危险物品及违规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学生宿舍内的违规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6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三)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煮蛋器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五)电动车电池。
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物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应爱护公物,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损坏、拆卸、转借、调换或将公物搬出住宿区。人为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责任不明时由宿舍全体入住人员共同承担,故意损坏公物者将受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式计算机进出住宿区必须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经宿管批准后方可进出。笔记本电脑由学生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发生遗失、损毁等意外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为了保证同寝学生休息,24:00后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网络。
(三)因断电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宿管站和校医院;学生如发现宿舍楼内有疑似传染性病症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应服从医院机构的指导意见,并配合相应的宿舍住宿调整。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宿舍,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宿舍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如发现失窃等情况 ,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楼栋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锁门,节假日延迟至24:00锁门。
第二十五条 宿舍水、电管理
(一)学生宿舍每人每月免费提供5度电,超过部分按照实价收取电费(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宿舍照明实行定时供电管理,学生宿舍早上6:00恢复供电,晚上24:00断电。
(三)宿舍热水供应时间段:
5:30-9:00、 11:00-14:30、 16:30-24:00
特殊情况(季节、气候)下,供水时间酌情进行调整。
(四)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借用本宿舍钥匙的,需凭有效证件与宿舍管理员做好对接。宿舍管理员有权保留各宿舍备用钥匙。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一经核实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凡擅自在校外住宿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宿舍内增加规定原有配置以外的家具和设备(如洗衣机、冰箱等)的。
(二)在宿舍、走廊、门厅等公共场所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的。
(三)在宿舍内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吐的。
(四)在宿舍内溜冰、玩球的。
(五)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在宿舍内使用视听音响设备、弹奏乐器、敲打乐器以不妨碍他人为准的。
(六)在晚熄灯后不按时就寝,使用洗衣机等影响他人休息的。
(七)在宿舍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在学生宿舍内吸烟的。
(九)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十)在宿舍内带入或饲养宠物的。
(十一)外卖带入学生宿舍的。
(十二)留宿他人、擅闯异性宿舍的。
(十三)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宿舍相关登记的。
(十四)未履行请假或走读手续无故晚归或不归的。
(十五)攀爬围墙、护栏、楼道及门窗的。
(十六) 酗酒、斗殴、砸瓶摔物的。
(十七)存放、观看、传播淫秽品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十八)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 、吸毒、贩毒等一切有害身心健康活动的。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应当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定期开展的文明寝室创建等系列活动。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十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墙面、门面、窗面、柜面、灯具、洗漱台(池)、便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加分、扣分另行制定)。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卫生不合格宿舍;90分以上(含90分)为卫生优秀宿舍。卫生检查成绩将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每周二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不合格的宿舍和公共区应即整即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对日常垃圾进行分类清理和及时投放,保持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至少10小时/学年的宿舍楼栋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外来人员进出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会客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大厅内接待异性同学、朋友,需要填写《进出学生宿舍登记表》,不得在寝室内接待异性或留宿他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家长来访,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经学生本人确认、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家长要详细填写《进出学生宿舍登记表》,来访当天20:00前家长须离开学生宿舍。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因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需要,进出学生宿舍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宿舍管理员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入。男性教职工进入女生宿舍必须在宿舍管理员陪同下,敲门有应答后征得学生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教职工出入时应认真填写《进出学生宿舍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组织活动集体进入学生宿舍,需主办方证明,在老师带领下,经宿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集体出入,同时应认真填写《进出学生宿舍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后勤基建、网络信息中心等维修人员及学生宿舍各类服务人员进出学生宿舍,需经学校相关主管单位批准,持施工维修单或用工单,并佩戴或出示相关证件,认真填写《进出学生宿舍登记表》,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凡在学生宿舍内维修,维修施工人员须先敲门有应答后,征得学生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女生宿舍和无人宿舍,须在宿舍管理员陪同下进入。
第四十三条 对于企图强行进入学生宿舍的人员,宿舍管理员及时劝阻,劝阻无效者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宿舍管理违纪行为扣分细则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违纪登记。一学期累计扣5分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扣10分及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扣15分及以上次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扣20分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序号 | 违纪行为列举 | 扣分 |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整改,每次扣1分 | ||
1 | 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被评院级差寝,全体成员扣分 | 1 |
2 | 离开宿舍未关闭插座电源等行为 | 1 |
3 | 在宿舍公共区域乱堆放、丢弃垃圾 | 1 |
4 | 外卖带入学生宿舍楼栋 | 1 |
5 | 晚熄灯后不按时就寝,使用洗衣机等影响他人休息 | 1 |
6 | 私配或转借宿舍门钥匙 | 1 |
7 | 在学生宿舍内吸烟的 | 1 |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每次扣2分 | ||
8 | 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被评为校级差寝,全体成员扣分 | 2 |
9 | 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 2 |
10 |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晚归 | 2 |
11 | 在宿舍内带入或饲养宠物 | 2 |
12 | 在宿舍、走廊、门厅等公共场所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 2 |
13 | 在宿舍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吐 | 2 |
14 | 在宿舍高声喧哗、走道上拍球、踢球、溜旱冰等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 2 |
15 | 未办理正规手续,私自调换寝室 | 2 |
16 | 谎报身份信息进行宿舍登记 | 2 |
17 | 擅闯异性宿舍,留宿异性及他人,过时滞留在他人宿舍 | 2 |
18 | 攀爬围墙、护栏、楼道及门窗 | 2 |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 ||
19 | 擅自挪动、乱用、损坏空调、床柜、消防器材等公物 | 3 |
20 | 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违禁器材及各种危险物品 | 3 |
21 | 存放、使用如电锅、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煮蛋器等与学习无关的违规电器 | 3 |
22 | 私拉电线、私接电路或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等违规用电行为 | 3 |
23 |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杂物或使用煤饼炉、酒精炉、蜡烛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 3 |
24 |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归 | 3 |
25 | 在宿舍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宣传材料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 3 |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分 | ||
26 | 在宿舍内酗酒或聚众饮酒,造成不良影响 | 4 |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每次扣5分 | ||
27 | 未经许可,私自校外租房 | 5 |
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记过处分 | ||
28 | 存放、观看、传播淫秽品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 记过 |
29 | 在宿舍内以任意形式赌博 、吸毒、贩毒等一切有害身心健康活动的 | 记过 |
30 | 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 | 记过 |
宿舍管理加分细则
序号 | 项目 | 加分 |
1 | 宿舍卫生检查优秀,被评院级优寝,全体成员加分 | 0.5 |
2 | 宿舍卫生检查优秀,被评校级优寝,全体成员加分 | 1 |
3 | 本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分 | 4 |
4 | 本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成员加分 | 3 |
5 | 本学院内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分 | 2 |
6 | 本学年内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成员加分 | 1 |
7 | 每学期自愿参加宿舍楼栋志愿服务活动1小时以上,经宿管站认定可加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5分 | 1 |